第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ǘ┻M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ㄈ┘m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第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第五條 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ㄒ唬┵Y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ǘ┏椒ǘ殭嘧鞒鰷视韫こ瘫O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ㄈ┻`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ㄋ模⿲Σ环显S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ㄎ澹┮婪ǹ梢猿蜂N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ǘ┕こ瘫O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ㄈ┕こ瘫O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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