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紅日工程管理公司是經省建設廳批準專業從事造價咨詢等業務[甲級資質]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資質完備,服務專業!加盟電話T:0551-63418018 合肥市金地國際城1號公寓1815-1816室。公司2001經省建設廳批準、合肥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政府采購工程及工程監理的綜合性公司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9號)關于加強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的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的要求,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的管理,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承擔公路、水運新、改、擴建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監理單位,是指經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三條 監理單位的,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人員數量、技術職稱、專業組成、注冊資金、測試儀器的配備、管理水平、監理業績等方面的綜合能力,分甲級、乙級、丙級。其分級標準見附件一。
第四條 交通部是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監理單位的實行分級管理。
交通部部屬及雙重領導的企事業單位成立的監理單位,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甲、乙級監理單位,承擔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甲、乙級監理單位,其由交通部審批。
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丙級監理單位,承擔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丙級監理單位,其由監理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監理單位必須按所批準的等級承擔其相應的監理業務,各級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見附件一。
第六條 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是交通部監理單位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各省級交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是該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監理單位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
第二章 監理的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 交通部部屬及雙重領導企事業單位所屬的監理單位,其經單位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交通部審批。審批結果抄送建設部及有關。ㄗ灾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申請承擔甲、乙級監理業務的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監理單位,其須經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交通部審批。審批結果抄送建設部及有關。ㄗ灾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申請承擔甲、乙級公路或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監理單位的,按監理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送監理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交通部審批。審批結果抄送建設部備案。
申請承擔丙級監理業務的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監理單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抄送交通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申請承擔丙級公路或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監理單位的,按監理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經監理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監理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抄送交通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第八條 新組建的監理單位的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挝幻Q和地址;
。ǘ┥霞壷鞴懿块T的名稱;
(三)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工作簡歷、資格證書及主管部門任命書的復印件;
(四)監理人員名單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及擬擔任何種專業的監理工程師,同時提供上述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行政管理人員名單一覽表;
。ㄎ澹﹩挝凰兄菩再|及章程;
(六)單位及主要成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業績;
。ㄆ撸┏闪⒈O理單位的批復文件;
。ò耍┘夹g裝備情況;
。ň牛┧暾埖谋O理業務范圍;
(十)注冊資金;
。ㄊ唬C構框圖。
此外,須填報《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成立(定級、升級)申請表》(表式見附件二)。
第九條 所有新組建的監理單位,在二年考核期內暫不定級,由審批單位發給《臨時監理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監理單位取得《臨時監理證書》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按《臨時監理證書》中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從事監理業務。
第十條 監理單位自取得《臨時監理證書》之日起,開展監理業務期滿二年后可按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等級標準及監理業務范圍》向監理單位審批部門申請核定等級。
申請核定等級時須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報《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成立(定級、升級)申請表》。
。ㄒ唬┒壣暾垥
。ǘ杜R時監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ㄈ┓ǘù砣撕图夹g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文件;
。ㄋ模┰趰彽谋O理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一覽表;
。ㄎ澹俄椖勘O理評定書》;
。┧O理的主要工程項目的用戶意見;
。ㄆ撸┢渌C明監理業務能力的文件。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審批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對監理單位的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狀況、技術裝備、監理工作信譽及實績等進行綜合評審,并核發相應的《監理等級證書》。對于達不到申請等級標準的,不予核發《監理等級證書》。
第十二條 已定級的監理單位,其實際基本達到上一等級標準的(除監理業績外),可向交通部申請承擔上一等級規定的某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格,經審查核實后,發給相應的《臨時監理證書》。
第十三條 已定級的監理單位,其實際全部達到上一等級標準的,可向交通部提出升級申請,并填報《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成立(定級、升級)申請表》,經批準,發給相應的《監理等級證書》,收回原《監理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申請升級或申請承擔上一等級監理業務時,應提交同定級申請一致的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必須建立《項目監理評定書》。《項目監理評定書》是核定監理單位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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