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房屋出租是指納入各級財政和國資統一管理的各類辦公性用房、商業(生產)性用房、倉儲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臨時性構筑物等空置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二條 房屋出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采取公開招租的辦法,并通過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公開舉行,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出租人應保證出租房屋產權權屬清晰,沒有下列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無法提供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屬于違法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四條 房屋出租應當履行審核審批手續,行政事業單位單位房屋需要對外出租的,需向各級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材料,詳細說明擬對外出租房屋基本情況、租賃期限、出租房屋用途、租賃條件等,各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進行公開招租。
第五條 公開招租程序如下:
(一)申請出租受理
1、出租人應當向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提交出租申請,提供房屋出租所需相關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2、出租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①出租房屋的權屬證明;
②出租房屋的位置、居該建筑物的層數、結構、面積及設計(規劃)用途;
③租賃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④租金底價、履約保證金及租金支付方式;
⑤出租房屋的用途;
⑥承租人資格條件;
⑦行政事業單位須提供主管部門批復,國有企業需提供企業內部決議;
⑧租賃合同;
⑨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3、出租人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予以受理。
(二)發布出租信息
1、房屋出租公告中應當披露出租房屋基本情況、租賃期限、出租房屋用途、租金底價、承租人資格條件、競價方式的選擇、競價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租金支付方式等內容。
2、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當對涉及出租房屋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承租人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
3、出租人可以根據房屋實際情況,合理設置承租人資格條件。承租人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注冊資本、管理能力、出租房屋用途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合肥招標投標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對承租人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
4、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可以在房屋出租公告中提出交納競價保證金的要求,并應當明示競價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5、房屋出租信息應當在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報刊及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網站上進行公告。
6、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當明確房屋出租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于20日,并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網站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7、信息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房屋出租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房屋出租審批機構出具文件,由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8、房屋出租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租金底價。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經出租人書面要求,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可再發布房屋出租公告。
9、信息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書面要求和有關材料后,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決定。
10、信息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可以作出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
(三)登記承租意向
1、意向承租人在信息公告期限內須向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當對意向承租人逐一進行登記。
2、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當對意向承租人提交的申請及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形式性審核。
3、經登記的意向承租人可以到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查閱出租房屋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四)組織交易簽約
1、出租公告到期后,由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按照公告確定的競價方式組織公開競價。只有1家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人,經出租人書面要求并報請市招管局批準后,由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組織租賃雙方協議交易。
2、房屋租賃類項目原則上采用競價(包括電子競價、網絡動態報價、拍賣、一次性報價、密封連續報價等)方式,確定有效最高報價者為承租人。
3、交易結果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網站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向確定的承租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4、中標通知書發出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5、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房屋出租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鑒證。
(五)結算交易資金
1、承租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首期租金及履約保證金等支付到出租人指定賬戶。承租人交納的競價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可以轉為首期租金和履約保證金。
2、租賃雙方應當按照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在收到服務費用后,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章 附 則
第六條 房屋租賃交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應當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網站上公告。
第七條 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操作的其他民事主體持有房屋的出租項目,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八條 納入市財政和國資統管的土地、場地、設備等資產出租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九條 本細則由合肥招標投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