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監理資質
《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開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理范圍及內容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國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設工程和國家重點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區工程和舊城區連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資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利用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分為設計階段、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的監理。
第七條 設計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主要內容:
(一)協助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實施;
(二)核查設計方案和設計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八條 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主要內容:
(一)協助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二)確認施工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
(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保證體系,并監督實施;
(四)抽查、核驗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數量和質量;
(五)參與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的審查;
(六)負責建設工程保修期工程質量狀態的檢查以及責任鑒定,督促施工單位保修,復核保修結算。
第三章 工程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監理資質,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監理人員資格并經注冊取得崗位證書,在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 設立工程監理單位,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相適應的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
(三)有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資質等級條件和業務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審批:
(一)甲級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工業、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監理的甲級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時,應當征求本級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二)乙級、丙級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由行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工業、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監理的乙級、丙級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省直屬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設立及資質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外工程監理單位到本省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核驗,并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境外工程監理機構到本省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二)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四)不得向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家;
(五)不得偽造、涂改、出借或者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資質實行年檢,其中對從事工業、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資質的年檢,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本級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年檢合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方可繼續從事建設工程
監理活動;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 實行工程監理人員注冊制度。
工程監理人員應當持有資格證書,并按照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注冊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人員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崗位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監理單位任職;
(二)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在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兼職或者與其有其他利害關系;
(四)不得偽造、涂改、出借或者轉讓工程監理人員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四章 監理的實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采取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擇工程監理單位。
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全部階段的監理業務,也可以委托幾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不同階段的監理業務,但是施工準備和施工階段的監理只能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委托國外工程監理機構監理的,應當聘請國內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工程監理人員在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對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
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二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未經工程監理單位簽字認可,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也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應當接受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實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承包單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價或者縮短工期、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設單位應當視合理化建議的技術難度、節約費用多少及縮短工期的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費列入工程概算,標準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監理合同中約定。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其工程監理費標準及付款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參照國際慣例協商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委托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業務范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
(二)未按照工程規范和技術標準履行監理職責,或者在監理業務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質年檢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或者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
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還監理費用,依法或者按照監理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工程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報請有關部門取消崗位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省外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境外工程監理機構到本省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工程監理費1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